私法人買「成屋」不用等許可?縣府揭「4大特例」這幾類建物通通免審

發佈日期:2026/05/11  朱語蕎
目前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,內容包括購買以「成屋」原則,例外准購預售屋;禁購高價住宅;公司成立至少1年、員工5人以上。原則上,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,均須事先取得內政部許可,並憑該許可函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。

苗栗縣政府表示,私法人若是購買「成屋」,在下列情形下,可不適用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規定。

1.建物謄本所載用途為「住商用」、「住工用」,或屬住宅混合使用者,因非單純作為住宅使用,不適用前述買受住宅許可制。

2.建物謄本未記載建物用途,或用途欄位為空白者,亦不適用買受住宅許可制。

3.屬建築管理實施前已興建,且已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之建物,雖其用途登記為「住」或「住宅」,但如能提出當年度房屋稅核定為非住家用之相關證明文件者,得認屬不適用買受住宅許可制。

4.屬建築管理制度實施後興建之建物,如能提出足資證明該建物實際並非作為住宅使用之文件,例如建築主管機關出具函文,說明免辦用途變更使用執照,也可認屬不適用買受住宅許可制。

縣府提醒,私法人於購屋前,應先行確認建物登記用途及實際使用情形,審慎判斷是否適用買受住宅許可制相關規定,並依個案檢附必要證明文件。

資料來源:地產天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