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佈日期:2026/02/13 
尹維源
一名男子阿茂(化名)購屋入住後,事隔近2年才得知該屋過去曾發生住戶死亡事件,憤而提告要求賣方返還價金207萬多元,主張房屋為「凶宅」導致價值減損。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,該死亡事件無法證明屬非自然死亡,亦難認定為一般交易觀念上的凶宅,判決敗訴。
判決指出,阿茂經由不動產仲介,於2022年以總價1153萬元,購買一處房地產,雙方完成簽約、價金給付及所有權移轉,完成點交後阿茂就入住。不料,阿茂於2024年經友人轉述得知,該屋在賣方持有期間,曾於2021年某凌晨發生住戶阿勁在車庫內疑似輕生事件,送醫搶救後10多天後不治身亡。
阿茂主張,即便非自殺,也屬於在建物專有部分內發生的非自然死亡,構成一般所稱「凶宅」,賣方卻在出售時勾選「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」,刻意隱匿重大交易資訊,違反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。阿茂並提出鑑定報告,主張房屋因此事件價值減損18%,請求返還價金207萬5400元及利息。
對此,前屋主阿呈否認房屋為凶宅,他指出自己的兄弟阿勁(均化名)的死亡證明及相驗報告均載明死亡方式不詳,死因為多重器官衰竭,而且並非當場死亡於屋內,而是送醫後10多天才不治,並無輕生或他殺定論,難以認定為非自然死亡。
法院調查指出,檢警相驗結果顯示,死者阿勁是缺氧性腦病變,但因距事發時間久遠,無法確認是否為自為或他為,死亡方式列為「未確認」。此外,死者配偶與親友均證稱,死者當日飲酒後前往車庫整理物品,並無輕生念頭,亦未留下遺書,現場繩索用途原為固定照明設備,與輕生行為仍有落差。
法院認為,所謂「凶宅」,依實務與主管機關見解,須在賣方持有期間內,於建物專有部分發生兇殺或輕生等非自然死亡事件,且足以影響市場交易價值。本案中,死亡原因及方式均無法確定為自殺或他殺,亦難認屬一般社會通念下的凶宅。
法院指出,即便該事件可能造成部分買方心理不安,但是否影響交易價值,仍因個人觀念、宗教信仰及時間經過而異,難以逕認房屋存在法律上瑕疵。阿茂未能舉證證明房屋有減少價值或效用的瑕疵,自不得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。綜合相關證據,法院判決,駁回阿茂請求。
資料來源:房產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