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佈日期:2025/08/20 
記者胡順惠/台北即時報導
近期有民眾詢問,購買預售屋是否也能適用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?桃園稅務局說明,依《土地稅法》第35條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,不論是「先賣後買」或「先買後賣」自用住宅用地,只要符合條件,都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。
稅務局解釋,若民眾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,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購買預售屋及土地,並且該預售屋必須在2年內建造完成,符合「自用住宅」規定(本人或配偶、直系親屬完成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營業行為),即可申請退稅。
相對的,如果民眾是先購買預售屋及土地,再於2年內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,且同樣在時限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規定,也能享有退稅。
稅務局提醒,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,計算2年的基準,都是以「先完成移轉登記的那一筆土地」為起算點,至於出售或購買日期的認定,若在立契日30日內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,以訂約日為準;若逾期申報,則以實際申報日為準,用來判斷是否符合「2年內」的時效要求。
稅務局也提醒,納稅人務必掌握申請退稅的條件與時程,避免因預售屋未及時建成或申報延遲而喪失退稅資格。
資料來源: udn房地產 房產新訊 經濟日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