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阿公農地免繳遺產稅好開心 2年後售地忘了管制期 收到補稅通知臉都綠了

發佈日期:2025/07/15  文/記者林耀文
小李2年多前繼承阿公位於台南鄉下一筆農地,當時向國稅局以作農業用地為由,申請免繳遺產稅並獲核准,小李今年初投資失利,即將農地出售給朋友小王,身上也留存上百萬元現金,正想出國度假旅遊幾天,沒想到卻到國稅局補繳遺產稅通知,經向稅務人員詢問,才知管制期5年內出售繼承農地,必須補繳遺產稅,讓小李相當懊惱!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,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,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(即承受人)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,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,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,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。

該局舉例說明,被繼承人於112年1月31日死亡,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,經核准免徵遺產稅,嗣經國稅局發現,繼承人於114年5月將該農地出售,經依法通知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,並恢復作農業使用,但繼承人逾期未依通知辦理,由於該繼承之農業用地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,與免稅之要件不合,所以核定補徵原免課之遺產稅。

稅務專家提醒民眾,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,除因承受人死亡、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外,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或未繼續作農業使用,應追繳應納稅款。
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地產天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