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人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,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,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,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,應以贈與論,故該墊繳的遺產稅可能會有依法應課徵贈與稅的情形。
 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繼承人如有以自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,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即行分割遺產,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,且分得的遺產小於墊繳金額,導致其因繼承反而使自己的財產減少,實質上該繼承人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的義務,故應就其所墊繳遺產稅款項扣除其實際繼承財產後之差額,視同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,應依法課徵贈與稅。
 
該局舉例說明,甲君於2024年1月辭世,繼承人為乙君、丙君二人,甲君遺產總額新台幣8,700萬元,應繳納遺產稅額600萬元,繼承人乙君以自有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,且未向丙君求償。依繼承人乙君、丙君協議分割遺產金額不同,涉及贈與情形說明如下:
 
該局特別提醒,辦理繼承時墊繳遺產稅,應就遺產扣除墊繳款項再行分割,避免產生「視同贈與」核課贈與稅情形而影響自身權益。民眾如有疑義,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,或至該局網站(
https://www.ntbk.gov.tw)利用國稅智慧客服「國稅小幫手」線上查詢。
資料來源:MyGoNews